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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是怎麼規定的

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是怎麼規定的

1、國傢衛生部網站2010年2月4日發出通知,要求從2010年3月1日起,在全國各醫療機構施行修訂完善後的《病歷書寫基本規范》,於2002年頒佈的《病歷書寫基本規范(試行)》(衛醫發〔2002〕190號)同時廢止。《病歷書寫基本規范》,對醫療機構的病歷書寫行為制定瞭基本標準,保護患者權益,以提高病歷質量,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。防止醫患雙方發生誤解、爭執,提出瞭明確要求。

2、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廳局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。

3、為規范我國醫療機構病歷書寫行為,提高病歷質量,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,根據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》有關規定,2002年我部印發瞭《病歷書寫基本規范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規范》)。《規范》實施7年多來,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共同努力下,我國醫療機構病歷質量有瞭很大提高。

4、在總結各地《規范》實施情況的基礎上,結合當前醫療機構管理和醫療質量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和新特點,我部對《規范》進行瞭修訂和完善,制定瞭《病歷書寫基本規范》。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及問題,及時報我部醫政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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